第二百三十二章中法新约
李鸿章接旨,与法国公使巴徳诺协商再三,终于6月9日签署《中法新约》,凡十款,
第一款、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,其境内,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。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游民,悉由法国妥为处置,或应解散,或当驱逐出境,并禁其复聚为乱。惟无论遇有何事,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,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,且保他人必不犯之。
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,凡遇到匪党逃匿,即由中国处置,或应解散,或当驱逐出境。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,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,亦由中国设法解散。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,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。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,中、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。
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,无论农夫、工匠、商贾,若无可责备之处,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,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。
第二款、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,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、章程,或已定者,或续立者,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。至中、越往来,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,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。
第三款、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,限六个月内,应由中、法两国各派官员,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,会同勘定界限。倘或于界限难以辨认之处,即于其地设立标记,以明界限之所在。若因立标处所,或因北圻现在之界,稍有改正,以期两国公同有益,如彼此意见不合,应各请示于本国。
第四款、边界勘定之后,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,欲行过界入中国者,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,方得执持前往。倘由北圻入中国者,系中国人民,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。至由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,应由中国官员请法国官员发给护照,以便执持前往。
第五款、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,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。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,及在何处,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。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。总之,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,应指定两处:一在保胜以上,一在谅山以北。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,应得利益应遵章程,均与通商各口无异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,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,其领事官应得权利,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,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。
第六款、北圻与中国之云南、广西、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,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,两国派员会议,另定条款,附在本约之后。所运货物进出云南、广西边界,应纳各税,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。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,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;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。其贩运枪.炮、军械、军.火等,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。至洋药进口、出口一事,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。其中,越海路通商,亦应议定专条,此条未定之先,仍照现章办理。
第七款、中法现立此约,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,推广互市,现欲善体此意,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,鼓励建设铁路。彼此言明,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,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;其招募人工,法国无不尽力襄助。惟彼此言明,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。
第八款、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,以及将订各项章程,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欺满,方可续修。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,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,则通商各条约、章程仍应遵照行之,以十年为期,以后仿此。
第九款、此约一经彼此画押,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,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。画押后一个月内,法兵必当从台湾、澎湖全行退尽。
第十款、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、章程,除由现议更张外,其余仍应一体遵守。至此次条约,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天徳玺批准后,即在中国京都互换。
慈禧太后审阅条款,喜中带忧,曰:约款第九条,甚慰人心,北圻虽舍,澎湖、基隆不日即归;和局虽定,此仇何能一日忘记!上年法人寻衅,叠次开仗,陆路各军屡获大胜,尚能张我军威,当时如果水师得力,互相应援,何至处处牵制。当此事定之时,惩前毖后,自以大治水师为主。着沿海各督抚将军及南北洋各口大臣,各抒所见,确切筹议,迅速具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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